第二十五条

有效

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当月工会经费。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确定。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由财政拨款的机关和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