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各级地方总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检查,受检查单位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其发出催缴通知,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