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承担照料责任。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或者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落实护理时间和工资待遇。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