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盘活资产,以委托运营、租赁等方式开展养老服务。采用租赁方式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租赁期限届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租赁合同。采用委托运营方式的,运营期限由委托方和受委托方依法协商确定。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