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六章 扶持保障与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财政、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设立的养老服务机构的财务状况和其他养老服务机构接受的政府补贴、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