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和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功能和优势,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