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和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功能和优势,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