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向社会购买养老服务的制度,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