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

支持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将集体经济收益按照一定比例用于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