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服务第三十条有效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指导、督促和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一)建立和完善老年人健康档案,提供相关健康医疗服务;(二)建立和完善家庭医生签约制度;(三)通过远程医疗会诊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延伸性医疗服务和康复保健服务;(四)老年人中医药健康指导及服务;(五)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