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支持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家庭适老化改造、适老化产品安装、康复辅助器具配备和使用指导等服务,以及安装必要的一键呼叫、信息传输和安全监控等智慧养老设备。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