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第十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村(居)民委员会探索互助养老模式,支持通过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开展互助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