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养老机构服务内容和标准,在失能老年人家中设置家庭照护床位,提供规范化、专业化养老服务。

支持培育专业化服务机构,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提供服务。鼓励社区和家政、互联网平台企业等上门提供服务,更好满足居家照护服务需求。

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