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第十四条有效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养老机构服务内容和标准,在失能老年人家中设置家庭照护床位,提供规范化、专业化养老服务。支持培育专业化服务机构,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提供服务。鼓励社区和家政、互联网平台企业等上门提供服务,更好满足居家照护服务需求。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