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教育行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