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