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学校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