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有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组织、协调、指导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