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有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