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挪用、侵占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