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挪用、侵占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