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定期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价格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