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有效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人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