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超过规定标准收费、乱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所收取费用与提供的服务质价不符的,由物业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