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利用门禁、电梯卡限制业主出入等方式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