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不移交资料或者移交资料不符合规定的,由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