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擅自处分的,由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