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已接管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更新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更新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