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建立健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建、续交管理制度,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保证建筑物保修期届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