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十八条有效新建或者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既有住宅小区应当结合城市更新,建设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不得进楼入户充电,不得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通道停放或者充电。禁止携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