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In force新建或者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既有住宅小区应当结合城市更新,建设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不得进楼入户充电,不得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通道停放或者充电。禁止携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