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改变建筑物的使用用途;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张贴;
(四)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损坏园林设施;
(五)共用部位乱设摊点,乱倒垃圾,堆放杂物、固体废物;
(六)违反规定饲养宠物、家禽、家畜等动物;
(七)违反国家规定,制造、储存、使用、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八)高空抛物;
(九)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十)违反规定排放噪声或者故意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十二)擅自占用、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
(十三)擅自通过设置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和乱堆乱放等方式,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或者损坏消防设施等;
(十四)违反规定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
(十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前款行为的,应当劝阻、制止,要求行为人及时改正;劝阻、制止无效或者行为人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