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管理规约的约定,按照规划用途合理、安全使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