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住宅装饰装修前,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住宅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垃圾堆放和清运要求以及施工时间等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签订协议。

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发现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危害房屋建筑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不听劝阻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