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五十六条有效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单位接管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后,应当与最终用户签订服务合同,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人代收有关费用。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