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定期如实公示、及时更新下列信息,并且可以通过短信、微信群、公众号、互联网等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一)物业服务人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标准和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维保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上一年度物业服务事项履行及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五)上一年度业主共有部分的广告、车位、出租房等经营收益收支情况;

(六)年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情况;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出售和出租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