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五十三条有效物业服务人收取物业服务费后提供服务满一年的,物业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服务等级标准、收费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等对物业服务人进行服务质量评价。检查核实和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评定物业服务等级、调整物业收费标准的依据。未按照规定标准收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