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鼓励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为物业管理招投标当事人提供指导和服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人参照示范文本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全体业主公示。
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物业服务人指派的物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到岗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到。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