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四十六条有效物业服务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利用门禁、电梯卡限制业主出入等方式损害业主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