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选聘一个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专业服务的能力,有条件在物业管理区域设立独立核算的服务机构。法律、法规对物业服务人员从业资格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