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体业主公开下列信息:
(一)业主委员会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姓名、职责分工、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四)物业服务合同;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六)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七)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车位的处分情况;
(八)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使用情况;
(九)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按照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应当向业主公开的其他信息。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