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规定时间内未组织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督促;逾期仍未组织的,可以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指导组织业主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换届或者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委员会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有财产清算工作。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