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因故九十日内未能召开的,筹备组可以在九十日期满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延期。具体延期条件和期限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规定。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电子通信、互联网等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可以采用电子、纸质等多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具体方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业主电子投票系统,并免费提供给业主投票使用。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