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业主大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召开,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
(三)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
(四)选聘、解聘和决定审计物业服务人;
(五)筹集、管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决定共有部分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等共有资金;
(八)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或者补助的标准,对业主委员会主任实施任期、离任审计;
(九)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
(十)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业主大会自首次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