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将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报送筹备组,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所需文件资料包括: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新建物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核定,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建设单位已经注销或者无法履行相关义务的,筹备经费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垫付,业主委员会成立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其职责后,所垫付费用从公共收益中支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