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报告、申请或者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指导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召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指导和协助。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未派员参加筹备组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告知业主,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七日;有条件的,还应当同时采用短信、微信群、公众号、互联网等渠道发布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筹备组成员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筹备组成员资格终止。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