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共用设施设备移交给专业单位负责管理,相关专业单位应当及时接管。建设单位移交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共用设施设备后,由相关专业单位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建设单位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