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共用设施设备移交给专业单位负责管理,相关专业单位应当及时接管。

建设单位移交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共用设施设备后,由相关专业单位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建设单位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