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服务保障第四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规范涉企行政检查,避免和尽量减少因行政检查、非必要的入企调研考察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干扰。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应当具备法定资格,禁止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和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实施行政检查。禁止将行政检查事项交由中介机构实施。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及时纠正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