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规范涉企行政检查,避免和尽量减少因行政检查、非必要的入企调研考察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干扰。

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应当具备法定资格,禁止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和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实施行政检查。禁止将行政检查事项交由中介机构实施。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及时纠正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