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产业引导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民营经济组织在重点领域和行业打造产业集群品牌、区域品牌和特色品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联合、兼并、重组进行品牌整合。鼓励民营经济组织运用商标品牌参与国际竞争、加强海外布局,提升国际影响力。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