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应用创新。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实施数字化转型和技术改造,推动低成本、模块化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在中小企业推广应用。鼓励数字化服务供应商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数字化转型诊断服务和解决方案。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